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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仅三月,丈夫自杀身亡,婚后房屋及婚前购买的汽车如何分配?

作者:王颖  更新时间 : 2020-08-27  浏览量:878

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5年3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王某购买了房屋,由李某母亲出资,首付22万元,登记在李某和王某二人名下。王某于2015年6月××日自杀身亡,留有威志汽车一辆。因王某父母拒绝配合分割遗产,给李某带来损失,李某遂将王某父母诉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李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坐落于××市××区××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原告李某继承;2.判令天津一汽威志(牌照号为津×××××)的汽车归原告李某继承;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王某父母辩称,1.涉案房屋是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二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及王某父母应当对王磊的份额进行继承。2.涉诉车辆是王某个人财产,李某与王某父母应共同分割。3.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仅仅2、3个月就死亡,其死亡原因至今不明,二被告作为死者父母,始终对该婚姻不予认可。综上,二被告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依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请法院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予以照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王某父母。李某与王某于2015年3月××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李某与王某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与王某二人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5年6月,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另查,王某名下有威志牌轿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13年X月X日。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房屋的继承比例;2.威志轿车的继承比例。

关于争议焦点1,涉案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婚后购买,登记在二人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一半份额为李某所有,另一半为王某的遗产。李某及王某父母作为王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遗产。虽然王某父母主张其生活困难且没有劳动能力,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遗产部分,李某与王某父母应各自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综上,对于涉案房屋,李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王某父母各自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关于争议焦点2,该车辆系王某婚前购买,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应由李某及王某父母均等继承,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关于王某父母主张支付的丧葬费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案涉案房屋归李某及王某父母所有,李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王某父母各自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二、威志牌轿车归李某及王某父母所有,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附:本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王颖律师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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