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王颖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继承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其他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2064-2318

接听时间:09:00:00-21: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天津律师 > 南开区律师 > 王颖律师 > 亲办案例

照顾多年的父母所立口头遗嘱竟然无效?

作者:王颖  更新时间 : 2020-09-02  浏览量:707

原告李A、李B、李C、与被告李D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李B、李C、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对坐落天津市X区X号房屋进行继承,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Y于XX年去世,母亲Z于XX年去世,父母二人遗有坐落天津市X区X号房屋一套.因三原告与被告在继承遗产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D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被继承人Y与Z虽然没有就诉争房留有书面遗嘱,但其二位生前都对邻居口头说过要将诉争房留给被告,且Z在因突发疾病住进病房的前两天即仍对其邻居说把诉争房给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病情危急时刻来不及作书面遗嘱的,可以口头遗嘱,被告也有证人证实此情况。其次,被告在父母生前尽了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也应该在遗产分割中占有多于其他子女的份额,综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三原告的诉请,诉讼费由三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Y与被继承人Z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四子即李A、李B、李C、与被告李D,无其他收养子女和继子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坐落天津市X区X号房屋一套,所有权在Y名下,Y与Z生前与李D在诉争房内居住、生活,未立有书面遗嘱。

为继承一事,三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定继承父母遗产。被告李D提出其与父母长期生活居住在一起,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曾口头遗嘱诉争房由其继承.庭审中,被继承人邻居多人出庭作证,陈述Y与Z夫妻一直与被告李D共同生活,李D对Y与Z夫妻照顾的最多,Y与Z也曾多次口头说将房屋给被告.但三原告不认可父母口头遗嘱之事,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现在的市场价值为1000000元,被告表示,如果占份额多,可以保留房屋给其他继承人经济补偿,但对于各方继承份额的多少,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Y与Z生前并未立书面遗嘱,故其遗留的房屋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对于被告证人作证说被继承人生前多次口头遗嘱将诉争房归被告一人继承之事,因法律规定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了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于危急情况下设立口头遗嘱的,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追记、补记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保证见证内容的真实、可靠,现被告的证人虽证明二被继承人生前多次口头遗嘱,但均不是在危机情况下所立,不符口头遗嘱的情况,故本院对被告所述被继承人口头遗嘱之事不予认定。但鉴于三原告均认可其父母生前与被告李D共同生活,李D对父母照顾扶助较多,加之邻居多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对其父母照顾较多,故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被告李D的继承份额应适当多于其他继承人。由于双方对诉争房现市场价值为1000000元达成共识,加之被告现在诉争房内居住,故诉争房归被告继承所有,由被告给付三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化民名下的天津市X区X号房屋由被告李D继承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六十天内,被告李D给付原告李A、李B、李C、每人180000元作为继承份额后,原告李A、李B、李C、协助被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王颖

20209月整理


以上内容由王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颖律师咨询。

王颖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继承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其他

手  机:139-2064-231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9:00:00-21:00:00)